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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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士緯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6年度偵字第11676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關於「 陳均樺 」之記載,應更正
為「鄧士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因係誤
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上開說明,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
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蔡伸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