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小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小字第四四號
  原   告 台松電器販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緒林幹彥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段○○號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津亞電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四月十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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