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小字第四四號
原 告 台松電器販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緒林幹彥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段○○號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津亞電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四月十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