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一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八四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原重零點貳壹玖公克,驗餘重零點貳壹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強制治,已交付保護管束期滿並由本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戒偵字第七0一號為不起訴處確定,惟其為警查獲時扣案之如主文欄所示之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該條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施用及持有,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前開扣案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德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