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朴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施秋妹 被告 蔡宗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朴交簡字第47號(原案號:105年度交易字第43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施秋妹對本院106年度朴交簡字第47號,被告蔡宗仁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唐一强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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