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4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姚沛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判決中顯然之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錯誤,苟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亦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查92年度促字第75801號支付命令中相對人姓名有誤,正確姓名應為「 姚俐 」(如戶籍謄本所示),故請予以更正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所舉92年度促字第75801號支付命令事件案卷業已銷毀,有銷號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頁),故無從調取相關資料。次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正確姓名應為『姚俐』(如戶籍謄本所示)」云云(見本院卷第4頁),然稽之聲請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其上記載「原姓名姚俐𤧟」,特殊原因民國95年12月1日第一次改名。更名後姓名姚沛宜。」(見本院卷第9頁),足見聲請人主張正確姓名為「姚俐」乙節,並非正確;況查,觀之聲請人所提92年度促字第75801號支付命令上記載之債務人姓名亦為「姚俐𤧟」(見本院卷第6頁),並無何錯誤之情。基上,聲請人請求更正支付命令中相對人姓名云云,自非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同時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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