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嘉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嘉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嘉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 劉華綾 被告 黃世禾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嘉簡字第169號(原案號:105年度易字第855號)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劉華綾對本院106年度嘉簡字第169號,被告黃世禾恐嚇危害安全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唐一强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