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9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9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936號聲請人 李宛儒 (即 許素真 之繼承人)
許子琳 (即許素真之繼承人) 李宗明 (即許素真之繼承人)兼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李賜福 (即許素真之繼承人)上三人共同代理人李宛儒(即許素真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賴俊宏┌─────────────────────────────┐│附表:107年度除字第93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1│6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