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4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4567號聲請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塔餐飲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石艷莉 、劉沈憲、 蔡茹百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