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24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244號聲請人和信報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正立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詳述票據遺失經過(係聲請人收受票據後始遺失或收受前即遺失)。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