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勝忠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已辯論終結,茲因認為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4月10日上午10時,於本院刑事第四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陳斐琪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