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859號

原告 謝成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霖祥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5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所持有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181號本票裁定之本票、面額共新臺幣(下同)75萬元,對原告債權不存在,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7,150元,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依主文所示之內容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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