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859號
原告 謝成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霖祥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5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所持有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181號本票裁定之本票、面額共新臺幣(下同)75萬元,對原告債權不存在,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7,150元,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依主文所示之內容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