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壹佰
壹拾萬零玖佰零玖元,應繳裁判費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扣除
前繳已繳納裁判費叁仟貳佰元外,尚應補繳捌仟柒佰捌拾玖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