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23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234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零玖
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