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39號上訴人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上訴人佔用面積之申報地價計算)核定為新台幣3,298,21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新台幣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