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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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10號上訴人宏甫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依齡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書記官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