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訴字第3841號原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91年訴字第384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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