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交簡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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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交簡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交簡字第1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88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乙○○於本件車禍之過失程度,告訴人甲○○所受傷勢之輕重,被告肇事後迄未積極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金錢稍事補償告訴人所蒙受身體或精神上損失,暨其犯後坦認自己確有過失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形,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