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629號上訴人即被告賀利普防偽認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企業家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因98年度訴字第2629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3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