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88號聲請人安東尼.愛德華.柯.即收養人
茱莉亞.泰蕊莎.柯.上二人共同甲○代理人聲請人丁○○即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收養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第二頁第八行有關「五十七年月十五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五十七年十一月九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書記官蔡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