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31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犯罪事實要旨欄關於被告姓名「 楊世溫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前揭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正本內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犯罪事實要旨欄關於被告之姓名「楊世溫」之記載,顯然係「甲○○」之誤載,此有被告甲○○於警詢筆錄、檢察官訊問筆錄、本院審理筆錄及搜索扣押筆錄上之簽名在卷可憑,惟上開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刑事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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