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交抗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交抗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抗字第647號抗告人即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王國材 受處分人即異議人 賢竹 汽車交通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樹真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2624、0000-000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撤銷原處分另諭知不罰部分撤銷。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附表所示9件舉發通知單,係受處分人即異議人賢竹汽車交通有限公司分別於民國99年5月12、13、14日行駛經善化、田寮收費站,未依指示車道過站而續有未依規定繳費之行為,○○○區○道○○○路於通知應繳人賢竹汽車交通有限公司補繳通行費,該公司不繳通行費之行為持續至99年6月25日繳費期限止仍未補繳後,以99年6月26日(即催繳通行費期限末日之翌日)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要件之「違規日」製發舉發通知單,而非657-XW號車99年6月26日通過善化、田寮收費站不繳通行費之行為,即表賢竹汽車交通有限公司於收受前述9件高速公路通行費補繳通知單後未於通知期限繳納通行費而衍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違規。本局依法裁處汽車所有人賢竹汽車交通有限公司,並無不當。原裁定撤銷原處分而改諭知不罰,顯有未當,為此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更為適當之裁定云云。
二、異議人原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營業貨運曳引車係靠行車輛,已於99年6月8日過戶予益鴻發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又於99年7月26日過戶予鳳茂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過戶時並無違規欠稅,過戶始收到催繳書,異議人已將催繳書交付原車主,不知其並未繳納,嗣又收到3,000元罰單43張,但異議人並非實際經營人,又已盡告知義務,自應將罰款移由所有人及實際經營人繳納,爰依法提出聲明異議云云。
三、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台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
1項定有明文。次按汽車運輸業所稱之「靠行」,係指汽車所有人為達營業之目的,將汽車所有權移轉於車行,便成為權利人而為管理行為之謂,應屬信託行為一種,車行即為其受託人。依信託行為之本質,在信託人關係終止並信託財產(即汽車)經受託人移還前,應認受託人為信託財產法律上之所有權人,不得仍謂信託財產為信託人所有,且所謂「靠行」制度係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條第1項及交通部之核定,汽車依其種類及自用、營業用之不同,核發不同型式、顏色及編號之號牌,其中營業大貨車(包括貨運曳引車)牌照顏色為綠底白字,自用大貨車(包括自用曳引車)則為白底綠字,僅有經營汽車運輸業者才能申領營業大貨車之牌照,衡諸其立法目的,應係由於汽車運輸業以汽車經常性在道路上行駛而經營其業務,為確保其他用路人之安全,須對於其營業用車輛之狀態、駕駛人之資格及營業方式等事項為較嚴謹之管理,公路主管機關為統一管理汽車運輸業,乃在公路法中就汽車運輸業之設立及經營訂定規範,一般自然人非經相關設立程式,依法不能經營汽車運輸業,易言之,大貨車之所有人必須是汽車運輸業者,主管機關方會核發營業大貨車之牌照,並辦理新領牌照登記,是營業大貨車之所有人均應為汽車運輸業者,依此讓汽車運輸業者同時負擔公路法中對汽車運輸業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對汽車所有人所課之義務(如定期驗車、維持汽車可安全行駛狀態等),而主管機關就前揭法規所規定之義務,只須針對汽車運輸業者即營業大貨車之登記所有人為管理即可,雖汽車運輸業者於「靠行」契約關係中,其並非汽車之實際使用人,然基於前揭監督管理之目的,仍應認汽車運輸業者即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謂之「汽車所有人」,並得為裁罰之客體,始符合前揭立法之目的。
四、經查:本件車牌號碼000-00營業貨運曳引車於98年10月5日至99年6月8日間登記為異議人所有,嗣於99年6月8日至99年7月26日間則登記為益鴻發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事實,有該車車主登錄資料及汽車過戶登記書各1份可證。又附表所示9年交通違規行為,係車號000-00號車輛分別於99年5月12、13、14日,行經善化、田寮收費站,未依指示車道過站而續有未依規定繳費之行為,○○○區○道○○○路於通知應繳人賢竹汽車交通有限公司補繳通行費,該公司至99年6月25日補繳期限止仍未補繳,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遂以99年6月26日(即催繳通行費期限末日之翌日)為違規時間,製單舉發異議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並限期應於99年8月25日前到案,異議人逾期未到案,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乃於99年9月17日依上開規定裁決異議人各處罰鍰3,000元等情,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書、裁決書、送達證書、違規查詢報表等附卷可稽。可見車牌號碼000-00營業貨運曳引車如附表所示交通違規行為發生時,該車仍登記在異議人名下,原處分機關援引上開規定,裁處異議人如附表所示之違規行為各3,000元,並無不當。異議人主張違規車輛係靠行而圖卸免罰責,依照上揭說明,並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
1項規定,原處分機關就附表所示9件違規行為,各裁處異議人罰鍰3,000元,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向原審法院聲明異議,並無理由。原裁定未查,誤以99年6月26日為違規日而裁定撤銷原處分並諭知異議人不罰,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關於撤銷原處分另諭知不罰部分撤銷,並駁回異議人之異議。
六、原裁定關於異議駁回部分,未經抗告,本院自不予論述。
七、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田平安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書記官戴育婷附表:
┌─┬────┬────┬─────┬─────┬────┬─────┬──────┬────┐││原審案號│本院案號│裁決書案號│受處分人│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行為│罰鍰│├─┼────┼────┼─────┼─────┼────┼─────┼──────┼────┤│1│99交聲字│99交抗字│高市交裁字│賢竹汽車交│99年05月│善化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新台幣│││第2624號│第647號│第裁32-ZHR│通有限公司│12日09時│北第3車道│繳費之公路不│3000元│││││013057號│-張樹真│08分││依規定繳費││├─┼────┼────┼─────┼─────┼────┼─────┼──────┼────┤│2│99交聲字│99交抗字│高市交裁字│賢竹汽車交│99年05月│善化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新台幣│││第2626號│第651號│第裁32-ZHR│通有限公司│12日18時│南第16車道│繳費之公路不│3000元│││││013059號│-張樹真│15分││依規定繳費││├─┼────┼────┼─────┼─────┼────┼─────┼──────┼────┤│3│99交聲字│99交抗字│高市交裁字│賢竹汽車交│99年05月│善化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新台幣│││第2627號│第650號│第裁32-ZHR│通有限公司│13日10時│北第3車道│繳費之公路不│3000元│││││013060號│-張樹真│22分││依規定繳費││├─┼────┼────┼─────┼─────┼────┼─────┼──────┼────┤│4│99交聲字│99交抗字│高市交裁字│賢竹汽車交│99年05月│善化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新台幣│││第2628號│第656號│第裁32-ZHR│通有限公司│13日17時│南第16車道│繳費之公路不│3000元│││││013061號│-張樹真│02分││依規定繳費││├─┼────┼────┼─────┼─────┼────┼─────┼──────┼────┤│5│99交聲字│99交抗字│高市交裁字│賢竹汽車交│99年05月│田寮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新台幣│││第2629號│第655號│第裁32-ZEQ│通有限公司│13日17時│南第16車道│繳費之公路不│3000元│││││014601號│-張樹真│23分││依規定繳費││├─┼────┼────┼─────┼─────┼────┼─────┼──────┼────┤│6│99交聲字│99交抗字│高市交裁字│賢竹汽車交│99年05月│善化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新台幣│││第2630號│第654號│第裁32-ZHR│通有限公司│14日05時│北第3車道│繳費之公路不│3000元│││││013064號│-張樹真│13分││依規定繳費││├─┼────┼────┼─────┼─────┼────┼─────┼──────┼────┤│7│99交聲字│99交抗字│高市交裁字│賢竹汽車交│99年05月│田寮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新台幣│││第2631號│第653號│第裁32-ZEQ│通有限公司│12日08時│北第3車道│繳費之公路不│3000元│││││014596號│-張樹真│50分││依規定繳費││├─┼────┼────┼─────┼─────┼────┼─────┼──────┼────┤│8│99交聲字│99交抗字│高市交裁字│賢竹汽車交│99年05月│田寮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新台幣│││第2632號│第652號│第裁32-ZEQ│通有限公司│12日18時│南第16車道│繳費之公路不│3000元│││││014598號│-張樹真│34分││依規定繳費││├─┼────┼────┼─────┼─────┼────┼─────┼──────┼────┤│9│99交聲字│99交抗字│高市交裁字│賢竹汽車交│99年05月│田寮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新台幣│││第2633號│第648號│第裁32-ZEQ│通有限公司│14日04時│北第3車道│繳費之公路不│3000元│││││014603號│-張樹真│52分││依規定繳費││└─┴────┴────┴─────┴─────┴────┴─────┴──────┴────┘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