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58號聲請人 陳碧仁 相對人 吳勝坤吳葉金葉 .
吳俊賢 即吳葉金葉. 吳勝義 即吳葉金葉. 吳旭堂 即吳葉金葉. 吳明哲 即吳葉金葉. 吳明憲 即吳葉金葉. 吳雅晴 即吳葉金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14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旭堂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下同)567,05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下同)98年8月20日,並由第三人吳葉金葉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9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96年9月12日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吳葉金葉於98年11月20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由相對人吳勝坤等七人為其法定繼承人,依法繼受其權義。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吳旭堂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9年8月26日以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0年度司拍字第5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古坑鄉│崁腳││0000-0000│建│464│全部│吳勝坤等七人公同共有全部││0│││││││││││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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