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7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振華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1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振華所犯如附表編號①至③所示有期徒刑部分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振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①至③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受刑人吳振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①施用第一級毒品│②施用第一級毒品│③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30日│100年3月16日採尿回溯│99年8月26日採尿回溯72小││││72小時內某時│時內某時│├──────┼───────────┼───────────┼────────────┤│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418號│100年度毒偵字第592號│10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9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74號│100年度訴字第380號│100年度訴字第426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4月25日│100年5月31日│100年6月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74號│100年度訴字第380號│100年度訴字第426號││決├────┼───────────┼───────────┼────────────┤││確定日期│100年4月25日│100年6月15日│100年6月27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緝字第245號│100年度執緝字第246號│100年度執字第155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