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8年度營簡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玖仟陸
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臺南縣○○鄉○○路○段○○○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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