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8年度營小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玖仟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臺南縣○○
鄉○○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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