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8年度斗小字第20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斗小字第201號
原   告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顏旭毅
被   告 甲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6,317元及自民國97年10月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被告在民國97年7月間向原告購買飼料,為支付貨款而簽發
交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經提示後不獲付款,為兩造所
不爭執,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票款並自提示日之
翌日即97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加給利息,洵
無不合。被告雖然辯稱因為原告未依其指示,在飼料中添加有機
硒,致其所飼養雞隻產下之青殼蛋,品質不佳,使其受有無從估
計之損害,原告應予賠償等語,但為原告所否認。被告固提出食
用添加有機硒及未添加有機硒雞隻產下之熟雞蛋各一顆為證。然
被告向原告購買飼料已逾一年,而該二顆雞蛋則顯係近日生產者
,尚難據以認定原告有未代為添加有機硒,因此導致被告雞隻之
雞蛋品質不佳之情事,所辯委無可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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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8年度斗小字第2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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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金額(新台幣)│付款人│支票號碼│提示日期│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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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10月5日│86,317元│彰化縣竹塘鄉農會│AN397245│97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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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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