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62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務人 吳沛蓉
吳宗修
劉淑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肆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沛蓉邀同債務人吳宗修、劉淑麗為連帶保
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15,412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吳沛蓉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吳宗修、劉淑麗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6628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15,412元吳沛蓉、吳宗修、劉淑麗自民國112年3月1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年息2.525%001新臺幣115,412元吳沛蓉、吳宗修、劉淑麗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6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15,412元吳沛蓉、吳宗修、劉淑麗自民國112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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