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四三九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八三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八三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支票附表:九十四年度除字第四三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陳良進桃園縣大園鄉農會│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貳萬零陸佰元│FA0五九八五四││││││││0││├─┼─────────┼─────────┼───────────┼────────┼────────┼──┤│2│翔富車業有限公司許│第一商業銀行北桃分│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貳萬元│UA八四0三七一││││財順│行│││0││├─┼─────────┼─────────┼───────────┼────────┼────────┼──┤│3│民光結構土木環境技│桃園縣桃園市農會信│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伍萬 元│FA0五六九八五││││師事務所 黃依典 │用部慈文分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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