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三民路3段訴訟代理人丁○○
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4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柒萬參仟玖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起訴後,將其所請求之利息、違約金變更為如附表所示,經核其此部分聲明變更僅單純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予允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9月1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0萬元,借款期間自93年9月16日起至98年9月16日止,並約定借款利率為:第1期至第3期,按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1.84碼固定計息;第4期起至第6期,按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17.84碼固定計息;第7期至第60期,按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29.84碼機動計息,被告應按期於每月16日將所欠金額按月繳納本息;另約定如有一期債務未按期清償本金者,則視為全部債務到期,除依約計算利息外,其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被告僅繳納本息至93年12月16日,迄已逾期,其尚積欠原告573,98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爰依民法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影本
1份、放款客戶往來明細1紙、放款多階段計息登錄查詢1紙、活期性存款歷史明細查詢1紙、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總行94年2月17日竹商銀個金企字第09401557號函等為證,核屬相符,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自堪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73,98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葉菽芬附表┌──────┬─────┬──────┬────────────┐│尚積欠金額│利息利率│利息計算│違約金起迄期間及計算方式││(新臺幣)│(年息)│起迄時間││├──────┼─────┼──────┼────────────┤│573,981元│5.88%│自93年12月17│自94年1月17日起至94年4││││日起至94年3│月16日止,按上開利率10%││││月15日止│計算。││├─────┼──────┼────────────┤││9.03%│自94年3月16│自94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止│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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