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3年度沙交簡字第7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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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沙交簡字第七七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
九五七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甲○○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
表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始
罹本件刑典,且已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有和解書一紙在卷可參,被告經此刑
之宣告後,當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
當,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
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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