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78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