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98年度執聲字第929號、96年度偵字第21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LV商標之皮包壹個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1343號被告甲○○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押物品仿冒LV商標之皮包1個,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 賴筱芩 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1343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96年度上職議字第6152號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其期滿未經撤銷,亦經本院審閱該偵查案卷無誤,而扣案仿冒LV皮包1個,係被告所有,且為其供犯罪所用之物,已據被告供承在卷,檢察官聲請沒收,依前述規定,核無不合,爰依法為沒收之諭知。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