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緩字第461號、98年度執聲字第8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卷附96年度保管字第6526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仿冒 路易威 登LV項鍊壹條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96年度偵字第2815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下同)97年1月30日確定,並於98年1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仿冒路易威登LV項鍊1條(詳見96年度保管字第6526號扣押物品清單),依法應予沒收,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刑事第12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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