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91號原告丙○○被告乙○○
甲○○丁○○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3,600元(即156600+3000X79=3936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