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47號原告大丹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84,2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1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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