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73號原告庚○○
午○○乙○○○卯○○丑○○子○○寅○○癸○○甲○○壬○○辛○○地○○○宙○○玄○○宇○○丙○○己○○丁○○天○○亥○○酉○○辰○○巳○○黃○○A○○戌○○申○○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被告未○○法定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4,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書記官詹培煌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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