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9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涉公共危險案件,前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由其本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通知,卻拒不到案接受執行,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查聲請人聲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金收據、送達回證等件附執行卷可證,本件送達確由受刑人簽收,其卻拒不到案,且經拘提未獲,應認確已逃匿,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