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2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錦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大新生活廣場大廈管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台大新生活廣場大廈管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