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7號
聲請人博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泳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菲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