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簡再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簡再字第6號上訴人大徵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民國98年6月30日本院98年度簡再字第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涂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