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上訴人統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唐迪華 律師被上訴人丙○○
乙○○甲○○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 律師複代理人 沈以軒 律師
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貳萬貳仟肆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郭群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