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53號原告甲○○
乙○○丙○○
共同送達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星昇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系 爭田 尾段303建號房屋其中門牌號碼為苗栗縣南庄鄉田美村3鄰66之1號房屋(即測量成果圖編號A部分房屋)之價值。
二、系爭田尾段303建號房屋其中門牌號碼為苗栗縣南庄鄉田美村3鄰66之5號、66之6號房屋之最新房屋稅籍資料。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