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15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更一字第1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更一字第151號上訴人甲○○
乙○○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縣龍潭鄉公所間徵收補償事件,對於民國98年6月25日本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15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陳秀媖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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