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5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基隆看守所)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32號、98年度偵字第19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捌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7日,以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事由,亦即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39條之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予執行羈押在案;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乃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
二、茲以羈押期間行將屆滿(屆滿日期:98年8月6日),前述羈押原因(即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39條之同一犯罪之虞)及其必要性俱仍存在,爰裁定自98年8月7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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