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5年12月1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00,000元之扺押權,存續期間自85年12月13日至86年12月12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85年11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185,000元,借款期間為1年,自85年11月5日起至86年11月4日止,如屆期未為清償借款時,借款人即喪失其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185,000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全部到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協議書(均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附表(土地):99年度司拍字第2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鄉○○○段││1252│田│││1487.03│6分之1│甲○○│├──┼───┼────┼───┼───┼────┼─┼──┼──┼────┼─────┼────┤│002│花蓮縣○○○鄉○○○段││1254│田│││1298.33│6分之1│甲○○│├──┼───┼────┼───┼───┼────┼─┼──┼──┼────┼─────┼────┤│003│花蓮縣○○○鄉○○○段││1255│田│││1682.11│6分之1│甲○○│└──┴───┴────┴───┴───┴────┴─┴──┴──┴────┴─────┴────○
○○鄉○○段○○○○○號重測前:光復段173地號○○鄉○○段○○○○○號重測前:光復段000-0000地號○○鄉○○段○○○○○號重測前:光復段172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