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1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1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15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楊梅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號之1法定代理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聲請人之正確名稱為「楊梅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或「楊梅大鎮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以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上所記載者為準)。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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