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九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客多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伍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玖仟陸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伍佰伍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
書記官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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