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二號
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李宏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陸萬陸仟貳佰玖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捌佰捌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壹仟陸佰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陸佰壹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B書記官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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