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證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692號原告 鄧秀慧 被告 李昌中 被告 蔡幸珍 原告與被告李昌中、蔡幸珍間因返還證書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書記官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