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674號再審原告 王席珍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余妙齡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40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該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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